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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蘭考縣儀封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執法檢查中,對一輛收購棉花的農用機動三輪車窮追不舍,致使三輪車上的收棉人代永濤摔落車下致殘。日前,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蘭考縣工商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2002年3月7日上午,蘭考縣紅廟鎮代莊村農民代永濤和代計劃、代樹標、代康分乘兩輛農用三輪車到儀封鄉耿莊村收棉花。儀封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到該村檢查,恰遇代永濤和代計劃將收好的棉花裝上車,由代計劃駕車離開。工商人員驅車緊追,代永濤從車上摔下來,工商人員見狀掉頭離去。經法醫鑒定,代永濤為傷殘Ⅱ級。
代永濤將蘭考縣工商局告上法庭。蘭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儀封工商所工作人員在明知追趕代永濤乘坐的車輛存在潛在的危險的情況下而窮追不舍,致代永濤摔落車下致殘,且其工作人員不積極救助,而掉轉車頭離去。對此,儀封工商人員應承擔一定責任,因其屬履行職務,責任應由蘭考縣工商局承擔。代計劃理應停車接受檢查,卻拒不停車,加速行駛,亦應承擔責任,作為合伙人的代樹標、代康應承擔連帶責任。代永濤亦承擔相應責任。遂判蘭考縣工商局賠償代永濤醫療費等費用的30%,即89179.43元;代計劃賠償代永濤各項費用的40%,即118905.90元,代樹標、代康對代計劃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蘭考縣工商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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